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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集录》卷之五 五十三..
  卷之五   五十三、验状..
《洗冤集录》卷之五 五十二..
  卷之五   五十二、救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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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之五   五十一、辟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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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之五   五十、验邻县..
《洗冤集录》卷之五 四十九..
  卷之五   四十九、发冢 ..
《洗冤集录》卷之五 四十八..
  卷之五   四十八、死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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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集录》卷之三 十八 论沿身骨脉及要害去处 宋·宋慈 350 2011-01-02
  卷之三   十八、论沿身骨脉及要害去处   【原文】   夫人两手指甲相连者小节,小节之后中节,中节之后者本节,本节之后肢骨之前生掌骨,掌骨上生掌肉。掌肉后可屈曲者腕,腕左起高骨者手外踝,右起高骨者右手踝,二踝相连生者臂骨,辅臂骨者髀骨,三骨相继者肘骨,前可屈曲者曲肘,曲肘上生..
《洗冤集录》卷之四 二十九 病死 宋·宋慈 343 2011-01-02
  卷之四   二十九、病死   【原文】   凡因病死者,形体羸瘦,肉色痿黄,口、眼多合,腹肚低陷,两眼通黄,两拳微握,发髻解脱,身上或有新旧针灸瘢痕,余无他故,即是因病死。   凡病患求乞在路死者,形体瘦劣,肉色痿黄,口、眼合,两手微握,口齿焦黄,唇不着齿。   邪魔中风卒死,尸..
《洗冤集录》卷之三 十九 自缢 宋·宋慈 324 2011-01-02
  卷之三   十九、自缢   【原文】   自缢身死者,两眼合、唇口黑、皮开露齿。若勒喉上,即口闭牙关紧,舌抵齿不出。又云:齿微咬舌。若勒喉下,则口开、舌尖出齿门二分至三分,面带紫赤色,口吻两甲及胸前有吐涎沫。两手须握大拇指,两脚尖直垂下,腿上有血荫,如火灸班痕,及肚下至小腹并坠下..
《洗冤集录》卷之三 二十一 溺死 宋·宋慈 323 2011-01-02
  卷之三   二十一、溺死   【原文】   若生前溺水尸首,男仆卧、女仰卧。头面仰,两手两脚俱向前。口合,眼开闭不定,两手拳握,腹肚胀,拍作响,落水则手开、眼微开、肚皮微胀;投水则手握、眼合、腹内急胀。两脚底皱白不胀,头髻紧,头与发际、手脚爪缝,或脚着鞋则鞋内各有沙泥,口、鼻内有..
《洗冤集录》卷之二 十四 验坏烂尸 宋·宋慈 316 2011-01-02
  卷之二   十四、验坏烂尸   【原文】   若避臭秽不亲临,往往误事。   尸首变动,臭不可近,当烧苍术、皂角辟之,用麻油涂鼻,或作纸摅子揾油塞两鼻孔,仍以生姜小块置口内。遇检,切用猛闭口,恐秽气冲入。○量扎四至讫,用水冲去蛆虫秽污,皮肉干净方可验。未须用糟、醋。频令新汲水..
《洗冤集录》卷之二 十 四时变动 宋·宋慈 316 2011-01-02
  卷之二   十、四时变动   【原文】   春三月、尸经两三日,口、鼻、肚皮、两胁、胸前肉色微青。经十日则鼻、耳内有恶汁流出。胖匹缝切,胀臭也胀肥人如此。久患瘦劣人,半月后方有此证。   夏三月,尸经一两日,先从面上、肚皮、两胁、胸前肉色变动。○经三日,口、鼻内汁流蛆出,..
《洗冤集录》卷之四 二十三 自刑 宋·宋慈 310 2011-01-02
  卷之四   二十三、自刑   【原文】   凡自割喉下死者,其尸口、眼合,两手拳握,臂曲而缩,死人用手把定刃物,似作力势,其手自然拳握。肉色黄,头髻紧。   若用小刀子自割,只可长一寸五分至二寸。用食刀,即长三寸至四寸以来,若用磁器,分数不大。逐件器刃自割,并下刃一头尖小,但伤..
《洗冤集录》卷之二 七 复检 宋·宋慈 295 2011-01-02
  卷之二   七、复检   【原文】   与前检无异,方可保明具申。万一致命处不明,痕损不同,如以药死作病死之类,不可概举。前检受弊,复检者乌可不究心察之,恐有连累矣。   检得与前验些小不同。迁就改正。果有大段违戾,不可依随,更再三审问干系等人,如众称可变,方据检得异同事理供..
《洗冤集录》卷之四 二十二 验他物及手足伤死 宋·宋慈 293 2011-01-02
  卷之四   二十二、验他物及手足伤死   【原文】   律云:"见血为伤。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   ○伤损条限:“手足十日,他物二十日。”   斗讼敕:“诸啮人者,依他物法。”   元符敕《申明刑统》:“以靴鞋踢人伤,从官司验定:坚硬即从他物;若不坚硬..
《洗冤集录》卷之二 六 初检 宋·宋慈 283 2011-01-02
  卷之二   六、初检   【原文】   告状切不可信,须是详细检验,务要从实。   有可任公吏,使之察访。或有非理等说,且听来报,自更裁度。   戒左右人,不得卤莽。   初检,不得称尸首坏烂不任检验,并须指定要害致死之因。   凡初检时,如体问得是争斗分明,虽经多日,..
《洗冤集录》卷之五 四十六 遗路死 宋·宋慈 282 2011-01-02
  卷之五   四十六、遗路死   【原文】   或是被打死者扛在路傍,耆正只申官作遗路死尸,须是子细。如有痕迹,合申官多方体访。   【白话文】   或是被打死的,扛在路旁,耆正只报官当作遗路死尸,需要仔细检验。如有痕迹,应当报官,多方面查访。
《洗冤集录》卷之五 三十三 受杖死 宋·宋慈 277 2011-01-02
  卷之五   三十三、受杖死   【原文】   定所受杖处疮痕阔狭,看阴囊及妇人阴门,并两胁肋、腰、小腹等处有无血荫痕。   小杖痕,左边横长三寸,阔二寸五分。右边横长三寸五分,阔三寸。各深三分。   大杖痕,左右各方圆三寸至三寸五分,各深三分,各有脓水。兼疮周回亦有脓水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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