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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集录》卷之五 五十三..
  卷之五   五十三、验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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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之五   五十二、救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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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集录》卷之五 四十九..
  卷之五   四十九、发冢 ..
《洗冤集录》卷之五 四十八..
  卷之五   四十八、死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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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集录》卷之二 十二 验未埋瘗尸 宋·宋慈 251 2011-01-02
  卷之二   十二、验未埋瘗尸   【原文】   未埋尸首,或在屋内地上或床上,或屋前后露天地上,或在山岭、溪涧、草木上,并先打量顿尸所在,四至高低,所离某处若干。在溪涧之内,上去山脚或岸几许?系何人地上?地名甚处?若屋内,系在何处及上下有无物色盖簟?讫,方可尸出验。   先剥脱..
《洗冤集录》卷之二 十三 验坟内及屋下葬殡尸 宋·宋慈 220 2011-01-02
  卷之二   十三、验坟内及屋下葬殡尸   【原文】   先验坟系何人地上?地名甚处?土堆一个,量高及长阔,并各计若干尺寸,及尸见殡在何人至下,亦如前量之。   次看尸头、脚所向,谓如头东脚西之类,头离某处若干?脚离某处若干?左右亦如之。对众爬开浮土,或取去砖,看其尸用何物盛簟。..
《洗冤集录》卷之二 十四 验坏烂尸 宋·宋慈 316 2011-01-02
  卷之二   十四、验坏烂尸   【原文】   若避臭秽不亲临,往往误事。   尸首变动,臭不可近,当烧苍术、皂角辟之,用麻油涂鼻,或作纸摅子揾油塞两鼻孔,仍以生姜小块置口内。遇检,切用猛闭口,恐秽气冲入。○量扎四至讫,用水冲去蛆虫秽污,皮肉干净方可验。未须用糟、醋。频令新汲水..
《洗冤集录》卷之二 十五 无凭检验 宋·宋慈 215 2011-01-02
  卷之二   十五、无凭检验   【原文】   凡检验无凭之尸,宜说头发褪落,曲鬓、头面、遍身皮肉并皆一概青黑,皮坏烂,及被蛆虫咂破骨殖显露去处。   如皮肉消化,宜说骸骨显露,上下皮肉并皆一概消化,只有些小消化不及筋肉与骨殖相连,今来委是无凭检复本人生前沿身上下有无伤损它故..
《洗冤集录》卷之二 十六 白僵死瘁死 宋·宋慈 244 2011-01-02
  卷之二   十六、白僵死瘁死   【原文】   先铺炭火,约与死人长阔,上铺薄布,可与炭等。以水喷微湿,卧尸于上。仍以布覆盖头面、肢体讫,再用炭火铺拥令遍,再以布覆之,复用水遍洒。一时久,其尸皮肉必软起。乃揭所铺布与炭看,若皮肉软起,方可以热醋洗之。于验损处,以葱、椒、盐同白梅..
《洗冤集录》卷之三 十七 验骨 宋·宋慈 398 2011-01-02
  卷之三   十七、验骨   【原文】   人有三百六十五节,按一年三百六十五日。   男子骨白,妇人骨黑。妇人生,骨出血如河水,故骨黑。如服毒药,骨黑。须子细详定。   髑髅骨,男子自顶及耳并脑后共八片,蔡州人有九片。脑后横一缝。当正直下至发际,别有一直缝。妇人只六片,脑..
《洗冤集录》卷之三 十八 论沿身骨脉及要害去处 宋·宋慈 350 2011-01-02
  卷之三   十八、论沿身骨脉及要害去处   【原文】   夫人两手指甲相连者小节,小节之后中节,中节之后者本节,本节之后肢骨之前生掌骨,掌骨上生掌肉。掌肉后可屈曲者腕,腕左起高骨者手外踝,右起高骨者右手踝,二踝相连生者臂骨,辅臂骨者髀骨,三骨相继者肘骨,前可屈曲者曲肘,曲肘上生..
《洗冤集录》卷之三 十九 自缢 宋·宋慈 324 2011-01-02
  卷之三   十九、自缢   【原文】   自缢身死者,两眼合、唇口黑、皮开露齿。若勒喉上,即口闭牙关紧,舌抵齿不出。又云:齿微咬舌。若勒喉下,则口开、舌尖出齿门二分至三分,面带紫赤色,口吻两甲及胸前有吐涎沫。两手须握大拇指,两脚尖直垂下,腿上有血荫,如火灸班痕,及肚下至小腹并坠下..
《洗冤集录》卷之三 二十 被打勒死假作自缢 宋·宋慈 247 2011-01-02
  卷之三   二十、被打勒死假作自缢   【原文】   自缢、被人勒杀或算杀假作自缢,甚易辨。真自缢者,用绳索、帛之类系缚处,交至左右耳后,深紫色,眼合、唇开、手握、齿露,缢在喉上则舌抵齿,喉下则舌多出,胸前有涎滴沫,臀后有粪出。若被人打勒杀假作自缢,则口、眼开,手散,发慢,喉下血..
《洗冤集录》卷之三 二十一 溺死 宋·宋慈 323 2011-01-02
  卷之三   二十一、溺死   【原文】   若生前溺水尸首,男仆卧、女仰卧。头面仰,两手两脚俱向前。口合,眼开闭不定,两手拳握,腹肚胀,拍作响,落水则手开、眼微开、肚皮微胀;投水则手握、眼合、腹内急胀。两脚底皱白不胀,头髻紧,头与发际、手脚爪缝,或脚着鞋则鞋内各有沙泥,口、鼻内有..
《洗冤集录》卷之四 二十二 验他物及手足伤死 宋·宋慈 293 2011-01-02
  卷之四   二十二、验他物及手足伤死   【原文】   律云:"见血为伤。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   ○伤损条限:“手足十日,他物二十日。”   斗讼敕:“诸啮人者,依他物法。”   元符敕《申明刑统》:“以靴鞋踢人伤,从官司验定:坚硬即从他物;若不坚硬..
《洗冤集录》卷之四 二十三 自刑 宋·宋慈 310 2011-01-02
  卷之四   二十三、自刑   【原文】   凡自割喉下死者,其尸口、眼合,两手拳握,臂曲而缩,死人用手把定刃物,似作力势,其手自然拳握。肉色黄,头髻紧。   若用小刀子自割,只可长一寸五分至二寸。用食刀,即长三寸至四寸以来,若用磁器,分数不大。逐件器刃自割,并下刃一头尖小,但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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