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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毁人亡与央行“特殊办法” |
汶川强震给出了一道难题:屋毁人亡,住房贷款要不要继续还?央行副行长苏宁表示,央行正会同商业银行商议“特殊情况”采取的“特殊办法”。(5月18日新华网) 诚如苏宁指出的,如果严格依法办事,即便屋毁人亡,房贷还是要还的。然而,既然已经屋毁人亡,债务人都不存在了,这债找谁还? 不错,中国自古有“父债子还”之说,但按现行法律,“父债子还”需要条件,就是子继承了父之遗产。即便如此,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也只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即在所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屋毁人亡了,遗产继承无从说起,债务人后代凭什么继续承担还债的责任? 再说,大灾之下,人未亡已是侥幸,家庭财产荡然无存,还贷能力已然丧失,在这样的情况下向人索债,岂非乘人之危,既无情也不义? 从人道主义角度考虑,地震导致的屋毁,应该以特殊情况下的特殊办法处理。 中国现有银行的资产多属国家所有,在大灾大难面前,理当为国家分忧,为灾区人民解困。 因此,对屋毁人亡、人虽未亡屋却毁或已丧失还贷能力的债务人自愿放弃或减免债务,就是国有银行承担公共责任应有的具体行动。 此外,关键时刻,国家财政拨出专项资金解决“特殊情况”下的住房贷款继续还款,是可行的,也是应当的。我们有理由期待,有关部门会拿出“特殊办法”,并为今后处理同类问题提供可资参照的范本。 文章作者:未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