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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第五章 罚则
〖文章分类:
法律·法规
/
婚姻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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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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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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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中国政府网
打印时间:2025-05-23 13:1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