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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章 附则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
  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八十三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四条 本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文章作者:全国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