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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章 附则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文物的复制、拓印、拍摄等管理办法由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六一年国务院颁发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即行废止。其他有关文物保护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相抵触的,以本法为准。



文章作者:全国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