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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五章 考核
〖文章分类: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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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考核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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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全国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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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中国政府网
打印时间:2025-05-25 16:4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