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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增强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软件登记,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

  第四条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以及通过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的当事人。

  第五条 申请人或者申请人之一为外国人、无国籍人的,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
  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
  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事机构。



文章作者:全国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