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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集录》卷之四 三十 针灸死
  卷之四

  三十、针灸死

  【原文】

  须勾医人,验针灸处是与不是穴道。虽无意致杀,亦须说显是针灸杀,亦可科医“不应为”罪。

  【白话文】

  必须拘提医生检验针灸处是不是穴道,虽然是无意致杀,也要说显然是针灸杀,也可以科处医生以「不应为罪」。



文章作者:宋·宋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