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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氏家训》治家篇 二七 残害女婴天理不容 |
治家篇 二七、残害女婴天理不容 【原文】 太公曰:“养女太多。一费也。”陈蕃曰:“盗不过五女之门。”女之为累,亦以深矣。然天生蒸[1]民,先人传体,其如之何?世人多不举女,贼行骨肉,岂当如此,而望福于天乎?吾有疏亲,家饶妓媵,诞育将及,便遣阍竖[2]守之。体有不安,窥窗倚户,若生女者,辄持将去[3];母随号泣,使人不忍闻也。 【注释】 [1].蒸:众多。 [2].阍竖:守门人。 [3].持:抢。持将去:指抢走杀害。 【译文】 姜太公说,“女儿养得太多,实在是种耗费。”陈蕃说:“盗贼也不光顾有五个女儿的家庭。”女儿带来的拖累,也太深重了。但天生众民,先辈传下的骨肉,你拿她怎么办呢?一般人大都不愿抚养女儿,生下的亲骨肉也要加以残害,难道这样干,还期望老天赐福给你吗?我有一个远亲,家中多有姬妾,有谁产期将到时,就派看门人去监守,一旦产妇身体不安,就从门窗往里窥视,如果生下的是女儿,就立即抱走。母亲随之嚎陶大哭,真让人不忍心听下去。 【评语】 封建社会奉行男尊女卑,认为儿子可以完成传宗接代的重任,延续家族香火,于是歧视女孩,残害女婴。其残暴行径禽兽不如。时止今日,我们岂可听任此种丑行沿续下去? 文章作者:颜之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