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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氏家训》风操篇 四五 凡遭重丧三日必吊
  风操篇

  四五、凡遭重丧三日必吊

  【原文】

  江南凡遭重丧,若相知者,同在城邑,三日不吊则绝之;除丧[1],虽相遇则避之。怨其不己悯也。有故及道遥者,致书可也;无书亦如之[2]。北俗则不尔。江南凡吊者,主人之外,不识者不执手;识轻服[3]而不识主人,则不于会所[4]而吊,他日修名[5]诣其家。

  【注释】

  [1].除丧,除去丧礼之服。
  [2].如之:如同那样,即如同对待“三日不吊”者一样。
  [3].轻服:五种丧服中较轻的几种,如大功、小功、缌麻之类。
  [4].会场:聚会的场所。这里指治丧的地方。
  [5].名:名刺。好比今天的名片。

  【译文】

  江南地区,凡遭逢重丧的人家,如果是与他家相认识的人,又同住在一个城镇里,三天之内不去吊丧,丧家就会与他断绝交往。丧家的人除掉丧服,与他在路上相遇,也要避开他,因为恨他不怜恤自己。如果是另有原因或道路遥远而未能前来吊丧者,可以写信来表示慰问;不来信的,丧家也会一样对待他。北方的风俗则不是这样。江南地区凡来吊丧者,除了主人之外,对不认识的人就不握手;如果只认识披戴较轻丧服的人而不认识主人,就不到灵堂去吊丧,改天准备好名刺再上他家去表示慰问。

  【评语】

  重丧而轻生,实乃封建陋俗。人死如灯灭,纵然生者对死者千般孝敬,万般留恋,死者也浑然不知。如若因此而与亲朋结怨,则更无必要。遇到丧事必兴师动众,劳民伤财,何用之有?



文章作者:颜之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