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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氏家训》慕贤篇 六○ 窃人之美古人所耻 |
慕贤篇 六○、窃人之美古人所耻 【原文】 用其言,弃其身,古人所耻。凡有一言一行,取于人者,皆显称之,不可窃人之美,以为己力;虽轻虽贱者,必归功焉。窃人之财,刑[1]辟之所处;窃人之美,鬼神之所责。 【注释】 [1].刑辟(bi闭):刑法;刑律。 【译文】 采用了某人的意见却抛弃了这个人,这种行为被古人认为是可耻的。凡采纳一个建议、办理一件事情,是得到别人的帮助,应该赞扬人家,不该窃取他人成果,当成自己的功劳。即使是地位低下的人,也一定要肯定他的功劳。窃取别人的钱财,会遭到刑罚的处置;窃取别人的成果,会遭到鬼神的谴责。 【评语】 受人滴水之恩,当以涌泉相报,这是为人处世应遵循的起码准则,岂能不思进取,不发奋努力,靠窃取他人成果来满足私欲。这与窃取他人钱财一样,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必将受到应有的制裁。 文章作者:颜之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