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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章 馆藏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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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二十二条 全民所有的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地方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分别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国家一级文物藏品档案。 第二十三条 全民所有的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单位的文物藏品禁止出卖。这些单位进行文物藏品的调拨、交换,必须报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级文物藏品的调拨、交换须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调取文物。
文章网址:
https://dangbai.cn/Article.asp?ID=10003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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