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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分类: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阅读选项〗 |  | 第五章 工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  | 文章作者:全国人大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网  更新日期:2010-12-25 |  | 〖文章浏览:〗〖发送文章〗〖打印文章〗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