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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分类: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阅读选项〗 |  |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八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  | 文章作者:全国人大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网  更新日期:2010-12-25 |  | 〖文章浏览:〗〖发送文章〗〖打印文章〗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