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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分类:法律·法规 / 婚姻登记条例〗〖阅读选项〗 |  |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  | 文章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网  更新日期:2010-12-21 |  | 〖文章浏览:〗〖发送文章〗〖打印文章〗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