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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分类: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阅读选项〗 |  |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文章作者:全国人大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网  更新日期:2010-12-27 |  | 〖文章浏览:〗〖发送文章〗〖打印文章〗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