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分类: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阅读选项〗 |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文章作者:全国人大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网 更新日期:2010-12-27 |
〖文章浏览:〗〖发送文章〗〖打印文章〗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