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文章分类: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阅读选项〗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  | 文章作者:全国人大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网  更新日期:2010-12-27 |  | 〖文章浏览:〗〖发送文章〗〖打印文章〗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