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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分类: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阅读选项〗 |  |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七条 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十八条 中国境内公民出国留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九条 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 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七十条 中国对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 文章作者:全国人大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网  更新日期:2010-12-27 |  | 〖文章浏览:〗〖发送文章〗〖打印文章〗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