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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3年6月28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领和发放
第三章 使用和查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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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全国人大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网 更新日期:2010-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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