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文章分类: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阅读选项〗 |  |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二十二条 全民所有的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地方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分别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国家一级文物藏品档案。
 
 第二十三条 全民所有的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单位的文物藏品禁止出卖。这些单位进行文物藏品的调拨、交换,必须报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级文物藏品的调拨、交换须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调取文物。
 
 |  | 文章作者:全国人大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网  更新日期:2010-12-27 |  | 〖文章浏览:〗〖发送文章〗〖打印文章〗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