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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分类: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阅读选项〗 |  | 第六章 文物出境 
 第二十七条 文物出品和个人携带文物出境,都必须事先向海关申报,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定,并发给许可出口凭证。 文物出境必须从指定口岸运出。经鉴定不能出境的文物,国家可以征购。
 
 第二十八条 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除经国务院批被运往国外展览的以外,一律禁止出境。
 
 |  | 文章作者:全国人大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网  更新日期:2010-12-27 |  | 〖文章浏览:〗〖发送文章〗〖打印文章〗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