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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分类: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阅读选项〗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  | 文章作者:全国人大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网  更新日期:2010-12-27 |  | 〖文章浏览:〗〖发送文章〗〖打印文章〗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