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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分类:法律·法规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阅读选项〗 |  | 第五章 费用 
 第二十八条 申请软件登记或者办理其他事项,应当交纳下列费用:
 (一)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二)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费;
 (三)变更或补充登记费;
 (四)登记证书费;
 (五)封存保管费;
 (六)例外交存费;
 (七)查询费;
 (八)撤销登记申请费;
 (九)其他需交纳的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版权局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动撤回申请或者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所交费用不予退回。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通过邮局或银行汇付,也可以直接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交纳。
 
 |  | 文章作者:全国人大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网  更新日期:2010-12-28 |  | 〖文章浏览:〗〖发送文章〗〖打印文章〗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