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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分类:法律·法规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阅读选项〗 |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定的各种期限,第一日不计算在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最后一个月的相应日为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届满日。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届满日。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的,除申请人提出证明外,以收到日为递交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邮寄的各种文件,送达地是省会、自治区首府及直辖市的,自文件发出之日满十五日,其他地区满二十一日,推定为收件人收到文件之日。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了本办法规定或者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定的期限,在障碍消除后三十日内,可以请求顺延期限。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和补充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 文章作者:全国人大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网  更新日期:2010-12-28 |  | 〖文章浏览:〗〖发送文章〗〖打印文章〗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