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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集录》卷之四 三十 针灸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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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类:
国学典籍
/
洗冤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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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四
三十、针灸死
【原文】
须勾医人,验针灸处是与不是穴道。虽无意致杀,亦须说显是针灸杀,亦可科医“不应为”罪。
【白话文】
必须拘提医生检验针灸处是不是穴道,虽然是无意致杀,也要说显然是针灸杀,也可以科处医生以「不应为罪」。
文章作者:宋·宋慈 更新日期:
2011-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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