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文章分类: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阅读选项〗 |  | 第二编 物 权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的灭失和重新分配】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和注销登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  | 文章作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更新日期:2020-05-30 |  | 〖文章浏览:〗〖发送文章〗〖打印文章〗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