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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家篇
二一、治家之理宽严适度
【原文】
笞怒废于家,则坚子[1]之过立见;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2]手足。治家之宽猛,亦犹国焉。
【注释】
[1].竖子:未成年的人。
[2].中:合适。措:安放。
【译文】
家庭内部取消体罚,孩子们的过失马上就会出现;刑罚施用不当,老百姓就不知如何是好,冶家的宽严、标准也与冶国相同。
【评语】
体罚固不足取,然而放松对子女的管教,则无疑是一种失职行为,在目前的中国家庭中,这一点尤其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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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颜之推 更新日期:2011-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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