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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分类: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阅读选项〗 |  | 第二编 物 权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纠纷解决方式】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 【物权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返还原物请求权】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 【排除妨害请求权】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 【物权复原请求权】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 【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 【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用与并用】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  | 文章作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更新日期:2020-05-30 |  | 〖文章浏览:〗〖发送文章〗〖打印文章〗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