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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分类:法律·法规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阅读选项〗 |  |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予以记分的,应当定期将记分情况通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
 
 对本办法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三日”“十日”“三十日”,是指自然日。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  | 文章标签:道路交通安全 |  | 文章作者:公安部  文章来源:公安部网站  更新日期:2023-10-23 |  | 〖文章浏览:〗〖发送文章〗〖打印文章〗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