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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集录》卷之五 五十二..
卷之五 五十二、救死..
《洗冤集录》卷之五 四十九..
卷之五 四十九、发冢 ..
《洗冤集录》卷之五 四十五..
卷之五 四十五、男子..
《洗冤集录》卷之五 四十三..
卷之五 四十三、酒食..
《洗冤集录》卷之五 四十二..
卷之五 四十二、蛇虫..
《洗冤集录》卷之五 三十六..
卷之五 三十六、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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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集录》卷之五 三十三 受杖死
宋·宋慈
277
2011-01-02
卷之五 三十三、受杖死 【原文】 定所受杖处疮痕阔狭,看阴囊及妇人阴门,并两胁肋、腰、小腹等处有无血荫痕。 小杖痕,左边横长三寸,阔二寸五分。右边横长三寸五分,阔三寸。各深三分。 大杖痕,左右各方圆三寸至三寸五分,各深三分,各有脓水。兼疮周回亦有脓水淹..
《洗冤集录》卷之五 三十二 验罪囚
宋·宋慈
208
2011-01-02
卷之五 三十二、验罪囚 【原文】 凡验诸处狱内非理致死囚人,须当径申提刑司,即时入发 铺。 【白话文】 凡检验各处监狱里非命致死的囚犯,须得直接申报提刑司,实时把申报文件交付发递铺递送。
《洗冤集录》卷之四 三十一 扎口词
宋·宋慈
210
2011-01-02
卷之四 三十一、扎口词 【原文】 凡抄扎口词,恐非正身,或以它人伪作病状代其饰说,一时不可辨认。合于所判状内云:“日后或死亡,申官从条检验。”庶使豪强之家,预知所警。 【白话文】 凡记录口词,恐怕不是本人,有的是以他人伪作病状,代其饰说,一时不能辨认清楚..
《洗冤集录》卷之四 三十 针灸死
宋·宋慈
217
2011-01-02
卷之四 三十、针灸死 【原文】 须勾医人,验针灸处是与不是穴道。虽无意致杀,亦须说显是针灸杀,亦可科医“不应为”罪。 【白话文】 必须拘提医生检验针灸处是不是穴道,虽然是无意致杀,也要说显然是针灸杀,也可以科处医生以「不应为罪」。
《洗冤集录》卷之四 二十九 病死
宋·宋慈
343
2011-01-02
卷之四 二十九、病死 【原文】 凡因病死者,形体羸瘦,肉色痿黄,口、眼多合,腹肚低陷,两眼通黄,两拳微握,发髻解脱,身上或有新旧针灸瘢痕,余无他故,即是因病死。 凡病患求乞在路死者,形体瘦劣,肉色痿黄,口、眼合,两手微握,口齿焦黄,唇不着齿。 邪魔中风卒死,尸..
《洗冤集录》卷之四 二十八 服毒
宋·宋慈
353
2011-01-02
卷之四 二十八、服毒 【原文】 凡服毒死者,尸口、眼多开,面紫黯或青色,唇紫黑,手足指甲俱青黯,口、眼、耳、鼻间有血出。 甚者遍身黑肿,面作青黑色,唇卷发疱,舌缩或裂拆、烂肿、微出,唇亦烂肿或裂拆,指甲尖黑,喉、腹胀作黑色、生疱,身或青班,眼突,口、鼻、眼内出紫黑..
《洗冤集录》卷之四 二十七 汤泼死
宋·宋慈
228
2011-01-02
卷之四 二十七、汤泼死 【原文】 凡被热汤泼伤者,其尸皮肉皆拆,皮脱白色,着肉者亦白,肉多烂赤。 如在汤火内,多是倒卧,伤在手、足、头面、胸前。如因斗打或头撞、脚踏、手推在汤火内,多是两后 与臀、腿上,或有打损处,其疱不甚起,与其他所烫不同。 【白话文】 ..
《洗冤集录》卷之四 二十六 火死
宋·宋慈
222
2011-01-02
卷之四 二十六、火死 【原文】 凡生前被火烧死者,其尸口、鼻内有烟灰,两手脚皆拳缩。缘其人未死前,被火逼奔争,口开气脉往来,故呼吸烟灰入口鼻内。若死后烧者,其人虽手、足拳缩,口内即无烟灰。若不烧着两肘骨及膝骨,手、脚亦不拳缩。 若因老病失火烧死,其尸肉色焦黑..
《洗冤集录》卷之四 二十五 尸首异处
宋·宋慈
265
2011-01-02
卷之四 二十五、尸首异处 【原文】 凡验尸首异处,勒家属先辨认尸首,务要子细。打量尸首顿处四至讫,次量首级离尸远近,或左或右,或去肩脚若干尺寸。支解手臂、脚腿,各量别计,仍各写相去尸远近。却随其所解肢体与尸相凑,提捧首与项相凑,围量分寸。一般系刃物斫落。若项下皮肉..
《洗冤集录》卷之四 二十四 杀伤
宋·宋慈
277
2011-01-02
卷之四 二十四、杀伤 【原文】 凡被人杀伤死者,其尸口、眼开,头髻宽或乱,两手微握,所被伤处要害分数较大,皮肉多卷凸,若透膜,肠脏必出。 其被伤人见行凶人用刃物来伤之时,必须争竞,用手来遮截,手上必有伤损。或有来护者,亦必背上有伤着处。若行凶人于虚怯要害处一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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