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会员中心
] [
发布文章
][
发布软件
] [
中文繁體
]
文章·资料
电脑软件
手机软件
网站源码
电脑·手机·网络
学习
话题
娱乐
故事
文化·历史
国学典籍
法律法规
操作系统
网络
办公·文件
音频视频
图形图像
硬件·驱动程序
行业
教学学习
编程
游戏
安卓
苹果
鸿蒙
其他
ASP
.NET
JSP
PHP
HTML·CSS·JavaScript
本 站 搜 索
发 送 文 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二章 法律 第四节 法律解释
〖
评论()
〗〖
留言
〗〖
收藏
〗
收信地址
填写收信人的电子邮箱
邮件主题
填写邮件主题
邮件内容
第二章 法律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四十二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四十五条 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 第四十六条 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四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文章网址:
https://dangbai.cn/article.asp?ID=10003144
填写邮件内容
发信地址
填写发信人的电子邮箱
邮件签名
填写邮件签名
验证码
填写验证码,单击刷新验证码
程序执行中,请稍候...
〖文章发送协议〗
·欢迎使用本站在线文章发送系统。
·不得使用本站在线发送邮件系统发送垃圾邮件、广告邮件。
·如果收信人地址或其服务器出现错误,可能无法成功发送。
·如果有什么问题,或者意见建议,请联系[
网站管理员
]。
当百网
本站使用【啊估文章软件站】网站系统
〖
网站管理员留言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