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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之五   五十三、验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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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之五   四十九、发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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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之五   四十八、死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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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集录》卷之四 二十九 病死 宋·宋慈 344 2011-01-02
  卷之四   二十九、病死   【原文】   凡因病死者,形体羸瘦,肉色痿黄,口、眼多合,腹肚低陷,两眼通黄,两拳微握,发髻解脱,身上或有新旧针灸瘢痕,余无他故,即是因病死。   凡病患求乞在路死者,形体瘦劣,肉色痿黄,口、眼合,两手微握,口齿焦黄,唇不着齿。   邪魔中风卒死,尸..
《洗冤集录》卷之四 二十八 服毒 宋·宋慈 354 2011-01-02
  卷之四   二十八、服毒   【原文】   凡服毒死者,尸口、眼多开,面紫黯或青色,唇紫黑,手足指甲俱青黯,口、眼、耳、鼻间有血出。   甚者遍身黑肿,面作青黑色,唇卷发疱,舌缩或裂拆、烂肿、微出,唇亦烂肿或裂拆,指甲尖黑,喉、腹胀作黑色、生疱,身或青班,眼突,口、鼻、眼内出紫黑..
《洗冤集录》卷之四 二十七 汤泼死 宋·宋慈 228 2011-01-02
  卷之四   二十七、汤泼死   【原文】   凡被热汤泼伤者,其尸皮肉皆拆,皮脱白色,着肉者亦白,肉多烂赤。   如在汤火内,多是倒卧,伤在手、足、头面、胸前。如因斗打或头撞、脚踏、手推在汤火内,多是两后 与臀、腿上,或有打损处,其疱不甚起,与其他所烫不同。   【白话文】 ..
《洗冤集录》卷之四 二十六 火死 宋·宋慈 223 2011-01-02
  卷之四   二十六、火死   【原文】   凡生前被火烧死者,其尸口、鼻内有烟灰,两手脚皆拳缩。缘其人未死前,被火逼奔争,口开气脉往来,故呼吸烟灰入口鼻内。若死后烧者,其人虽手、足拳缩,口内即无烟灰。若不烧着两肘骨及膝骨,手、脚亦不拳缩。   若因老病失火烧死,其尸肉色焦黑..
《洗冤集录》卷之四 二十五 尸首异处 宋·宋慈 267 2011-01-02
  卷之四   二十五、尸首异处   【原文】   凡验尸首异处,勒家属先辨认尸首,务要子细。打量尸首顿处四至讫,次量首级离尸远近,或左或右,或去肩脚若干尺寸。支解手臂、脚腿,各量别计,仍各写相去尸远近。却随其所解肢体与尸相凑,提捧首与项相凑,围量分寸。一般系刃物斫落。若项下皮肉..
《洗冤集录》卷之四 二十四 杀伤 宋·宋慈 277 2011-01-02
  卷之四   二十四、杀伤   【原文】   凡被人杀伤死者,其尸口、眼开,头髻宽或乱,两手微握,所被伤处要害分数较大,皮肉多卷凸,若透膜,肠脏必出。   其被伤人见行凶人用刃物来伤之时,必须争竞,用手来遮截,手上必有伤损。或有来护者,亦必背上有伤着处。若行凶人于虚怯要害处一刃..
《洗冤集录》卷之四 二十三 自刑 宋·宋慈 310 2011-01-02
  卷之四   二十三、自刑   【原文】   凡自割喉下死者,其尸口、眼合,两手拳握,臂曲而缩,死人用手把定刃物,似作力势,其手自然拳握。肉色黄,头髻紧。   若用小刀子自割,只可长一寸五分至二寸。用食刀,即长三寸至四寸以来,若用磁器,分数不大。逐件器刃自割,并下刃一头尖小,但伤..
《洗冤集录》卷之四 二十二 验他物及手足伤死 宋·宋慈 293 2011-01-02
  卷之四   二十二、验他物及手足伤死   【原文】   律云:"见血为伤。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   ○伤损条限:“手足十日,他物二十日。”   斗讼敕:“诸啮人者,依他物法。”   元符敕《申明刑统》:“以靴鞋踢人伤,从官司验定:坚硬即从他物;若不坚硬..
《洗冤集录》卷之三 二十一 溺死 宋·宋慈 323 2011-01-02
  卷之三   二十一、溺死   【原文】   若生前溺水尸首,男仆卧、女仰卧。头面仰,两手两脚俱向前。口合,眼开闭不定,两手拳握,腹肚胀,拍作响,落水则手开、眼微开、肚皮微胀;投水则手握、眼合、腹内急胀。两脚底皱白不胀,头髻紧,头与发际、手脚爪缝,或脚着鞋则鞋内各有沙泥,口、鼻内有..
《洗冤集录》卷之三 二十 被打勒死假作自缢 宋·宋慈 247 2011-01-02
  卷之三   二十、被打勒死假作自缢   【原文】   自缢、被人勒杀或算杀假作自缢,甚易辨。真自缢者,用绳索、帛之类系缚处,交至左右耳后,深紫色,眼合、唇开、手握、齿露,缢在喉上则舌抵齿,喉下则舌多出,胸前有涎滴沫,臀后有粪出。若被人打勒杀假作自缢,则口、眼开,手散,发慢,喉下血..
《洗冤集录》卷之三 十九 自缢 宋·宋慈 324 2011-01-02
  卷之三   十九、自缢   【原文】   自缢身死者,两眼合、唇口黑、皮开露齿。若勒喉上,即口闭牙关紧,舌抵齿不出。又云:齿微咬舌。若勒喉下,则口开、舌尖出齿门二分至三分,面带紫赤色,口吻两甲及胸前有吐涎沫。两手须握大拇指,两脚尖直垂下,腿上有血荫,如火灸班痕,及肚下至小腹并坠下..
《洗冤集录》卷之三 十八 论沿身骨脉及要害去处 宋·宋慈 350 2011-01-02
  卷之三   十八、论沿身骨脉及要害去处   【原文】   夫人两手指甲相连者小节,小节之后中节,中节之后者本节,本节之后肢骨之前生掌骨,掌骨上生掌肉。掌肉后可屈曲者腕,腕左起高骨者手外踝,右起高骨者右手踝,二踝相连生者臂骨,辅臂骨者髀骨,三骨相继者肘骨,前可屈曲者曲肘,曲肘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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