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分类:国学典籍 / 颜氏家训〗〖阅读选项〗 |
治家篇
二七、残害女婴天理不容
【原文】
太公曰:“养女太多。一费也。”陈蕃曰:“盗不过五女之门。”女之为累,亦以深矣。然天生蒸[1]民,先人传体,其如之何?世人多不举女,贼行骨肉,岂当如此,而望福于天乎?吾有疏亲,家饶妓媵,诞育将及,便遣阍竖[2]守之。体有不安,窥窗倚户,若生女者,辄持将去[3];母随号泣,使人不忍闻也。
【注释】
[1].蒸:众多。
[2].阍竖:守门人。
[3].持:抢。持将去:指抢走杀害。
【译文】
姜太公说,“女儿养得太多,实在是种耗费。”陈蕃说:“盗贼也不光顾有五个女儿的家庭。”女儿带来的拖累,也太深重了。但天生众民,先辈传下的骨肉,你拿她怎么办呢?一般人大都不愿抚养女儿,生下的亲骨肉也要加以残害,难道这样干,还期望老天赐福给你吗?我有一个远亲,家中多有姬妾,有谁产期将到时,就派看门人去监守,一旦产妇身体不安,就从门窗往里窥视,如果生下的是女儿,就立即抱走。母亲随之嚎陶大哭,真让人不忍心听下去。
【评语】
封建社会奉行男尊女卑,认为儿子可以完成传宗接代的重任,延续家族香火,于是歧视女孩,残害女婴。其残暴行径禽兽不如。时止今日,我们岂可听任此种丑行沿续下去?
|
文章作者:颜之推 更新日期:2011-01-04 |
〖文章浏览:〗〖发送文章〗〖打印文章〗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