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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分类: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阅读选项〗 |  | 第一编 总 则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百条 【期间计算单位】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第二百零一条 【期间起算】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百零二条 【期间结束】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结束日顺延和末日结束点】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法定或约定】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 文章作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更新日期:2020-05-30 |  | 〖文章浏览:〗〖发送文章〗〖打印文章〗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