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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章 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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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类: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阅读选项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文章作者:全国人大  文章来源:中国政府网  更新日期:201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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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目录2010-12-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2010-12-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章 法人2010-12-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201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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