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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书纪年》[附三]《路史》所引《纪年》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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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类:国学典籍 / 竹书纪年〗〖阅读选项
  [四一]《汲纪年》:桀末年,社坼裂。《后纪》卷一三下注

  案:《太平御览》卷八八0引《书纪年》曰:‘夏桀末年,社坼裂,其年为汤所放。’

  [四二]《汲纪年》:并穷、寒四百七十二年。《后纪》卷一三下注

  案:《太平御览》卷八二引《纪年》曰:‘自禹至桀十七世,有王与无王,用岁四百七十一年。’

  [四三]《纪年》:汤七年九征。《后纪》卷一三下注

  案:《太平御览》卷八三引《纪年》曰:‘汤有七名而九征。’

  [四四]《竹纪年》云:仲壬即位,居亳,其卿士伊尹。《发挥》卷五注

  案:杜预《春秋经传集解后序》云:‘《纪年》又称:殷仲壬即位,居亳,其卿士伊尹。’

  [四五](《竹纪年》云):仲壬崩而立太甲,伊尹放太甲于桐,乃自立。《发挥》卷五注

  案:杜预《春秋经传集解后序》云:‘《纪年》又称:……仲壬崩,伊尹放大甲于桐,乃自立也。’

  [四六](《竹纪年》云):伊尹即位,太甲三年,太甲潜出自桐,杀伊尹,乃立其子伊陟、伊奋,命复其父之田宅而中分之。《发挥》卷五注

  案:杜预《春秋经传集解后序》引《纪年》云:‘太甲七年,太甲潜出自桐,杀伊尹,乃立其子伊陟、伊奋,命复其父之田宅而中分之。’

  [四七]庇,祖乙胜即居之。注:《纪年》。《国名纪》丁注

  案:《太平御览》卷八三引《纪年》云:‘祖乙胜即位,是为中宗,居庇。’

  [四八]南庚更自庇迁奄。注:《纪年》。《国名纪》丁

  案:《太平御览》卷八三引《纪年》曰:‘南庚更自庇迁于奄。’

  [四九]《纪年》:盘庚旬自奄迁于北冢,曰殷虚。 《国名纪》丁

  案:《太平御览》卷八三引《纪年》曰:‘盘庚旬自奄迁于北蒙,曰殷。’

  [五0]《竹书纪年》:武王年五十四。《发挥》卷四

  案:《订补》云:‘《真诰》十五引《竹书》作“年四十五”,疑有倒误。今本《纪年》亦作“年五十四”。’案所见今本《纪年》多作‘九十四’,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四云:‘年九十四,……《路史》及《通鉴前编》引作“年五十四”。何本、陈本同。阁本作“年八十四”,大字本、吴本、张本作“年九十四”。’其作‘五十四’者,疑据《路史》、《通鉴前编》所改。

  [五一]《汲纪年》云:昭王末年,夜有五色光贯于紫微。其年,王南巡不返。《发挥》卷三注

  案:《太平御览》八七四引《书纪年》曰:‘周昭王末年,夜有五色光贯紫微。其年,王南巡不返。’

  [五二]□,穆王伐之,大起九师,东至九江,蚖蝉为梁,在江东矣。注:《纪年》:四十七年。《国名纪》己

  案:《太平御览》卷三0五引《纪年》:‘周穆王四十七年,伐纡,大起九师,东至于九江,比鼋以为梁。’

  [五三](《汲冢纪年》云):共伯和即干王位。《发挥》卷二注

  案:《庄子·让王篇》释文引《纪年》:‘共伯和即干王位。’

  [五四]《纪年》:晋武公七年,芮伯万之母芮姜逐万,万奔魏。《国名纪》戊注

  案:《水经·河水注》引《纪年》云:‘晋武公七年,芮伯万之母芮姜逐万,万出奔魏。’

  [五五](《纪年》):(晋武公)八年,周师、虢师围魏,取芮伯而东之。《国名纪》戊注

  (《纪年》)又云:桓王十二年秋,秦侵芮。冬,王师、秦师围魏,取芮伯而东之。《国名纪》戊注

  案:《路史》同时所引两条,第一条本《水经·河水注》引《纪年》:‘(晋武公)八年,周师、虢师围魏,取芮伯万而东之。’此属古本。第二条所引除多一‘冬’字外,则全同今本。似罗氏父子当日确见有《纪年》一书,其本于东周仍用周年,与古本用晋年者异;周王之军作‘王师’,与古本作‘周师’者亦异,然与今本则皆同。洪颐烜《校正竹书纪年》卷下因谓:‘罗泌已见今本。’《路史》一书成于干道庚寅,即宋孝宗干道六年(公元一一七0年),上距南宋建立之始不过四十四年,而此书卷帙繁重,博征群籍,又决非短期内可成,果如洪氏所论,则今本《纪年》当在南宋初已出现。罗氏父子所引除此条外,复引‘桓王十七年’一条(见后),以周王纪年与今本同,然不见现存今本,或为后世刻本所脱。洪氏所论疑是。

  [五六](《纪年》云):(晋武公)九年,戎人逆之郏。《国名纪》戊注

  案:《水经·河水注》引《纪年》:‘(晋武公)九年,戎人逆芮伯万于郏。’

  [五七]《纪年》:桓王十七年,楚及巴伐邓。《国名纪》戊注

  案:此又以周年纪事,与今本《纪年》同,然不见现存刻本。

  [五八]《汲古文》:晋武公灭荀,以赐大夫原氏。《后纪》卷九下注

  案:《水经·汾水注》引《汲郡古文》:‘晋武公灭荀,以赐大夫原氏。’

  [五九]《纪年》:晋献公十九年,会虞师伐虢,灭夏阳,虢公丑奔卫,乃命瑕父、吕甥邑于虢都。《国名纪》己注

  案:《水经·河水注》引《竹书纪年》曰:‘晋献公十有九年,献公会虞师伐虢,灭下阳,虢公丑奔卫,献公命瑕父、吕甥邑于虢都。’

  [六0]《竹纪年》‘次于郇’者,或云邠之三水栒邑,非也。《国名纪》戊

  案:《水经·涑水注》引《竹书纪年》云:‘晋惠公十有五年,秦穆公率师送公子重耳,围令狐、桑泉、臼衰,皆降于秦师。狐毛与先轸御秦,至于庐柳,乃谓秦穆公使公子絷来与师言,退舍,次于郇,盟于军。’

  [六一]《纪年》:句践以晋出公十年卒,鹿郢立,是为鼯与,六年卒。盲姑立,是为不寿,十年卒。朱旬立,是为王翁,三十七年卒。王翳立,三十六年卒,子诸咎杀之。诸枝立,是为孚错枝。一年,其大夫寺区定乱,立初无余。十二年,寺区之弟思复弑其君莽而立无颛八年。《后纪》卷一三下注

  案:陈梦家《六国纪年表考证》云:‘此隐括《越世家》索隐所引而杂采《越世家》名谥者。’(《燕京学报》第三七期页一八六)《史记·越世家》索隐所引《纪年》,文繁,不具录。

  [六二]《汲纪年》:晋出公二十二年,河绝于扈。 《国名纪》丁

  案:《水经·河水注》曰:‘《竹书纪年》:晋出公二十二年,河绝于扈。’永乐大典本作‘二十二年’,赵一清、戴震校本改作‘十二年’,盖据今本《纪年》。《路史》所据《水经注》,与大典本同。

  [六三]《纪年》:越王朱句二十年,灭滕。《国名纪》甲

  案:《史记·越王句践世家》索隐引《纪年》:‘于粤子朱句三十四年,灭滕。’《订补》云:‘“二十”字疑有脱误。’

  [六四]《纪年》:梁惠九年,晋取泫氏,即《汲书》赵献子城泫氏者。《国名纪》己

  案:《水经·沁水注》引《竹书纪年》曰:‘晋烈公元年,赵献子城泫氏。’《太平御览》卷一六三引《竹书纪年》曰:‘梁惠王九年,晋取泫氏。’

  [六五]《纪年》:晋烈公三年,楚人伐我南鄙,至于上洛。《国名纪》己

  案:《水经·丹水注》引《竹书纪年》曰:‘晋烈公三年,楚人伐我南鄙,至于上洛。’

  [六六]《纪年》:梁惠成元年,赵成侯偃、韩懿侯若伐我鄈。《国名纪》己

  案:《水经·沁水注》引《竹书纪年》曰:‘梁惠成王元年,赵成侯偃、韩懿侯若伐我葵。’

  [六七]《竹纪年》:梁惠成二年,齐田寿帅师伐赵,围观,观降。《国名纪》丁注

  案:《水经·河水注》引《竹书纪年》:‘梁惠成王二年,齐田寿帅师伐赵,围观,观降。’此据永乐大典本《水经注》,赵一清、戴震校本皆据今本《纪年》改‘赵’作‘我’,《路史》所引与大典本合。

  [六八]梁惠王三年,秦子向命为蓝君。注:《纪年》。《国名纪》己

  案:《水经·渭水注》引《竹书纪年》曰:‘梁惠王三年,秦子向命为蓝君。’

  [六九]惠成七年,雨[碧]于郢。见《纪年》。《发挥》卷二注

  案:《太平御览》卷八0九引《纪年》:‘惠成王七年,雨碧于郢。’

  [七0]梁惠成八年,雨[骨]于赤髀,后国饥兵疫。《发挥》二注

  案: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六、朱右曾《存真》及王国维《辑校》皆据《路史》入辑。《订补》云:‘所见嘉庆六年酉山堂刻本、四部备要本《路史》皆如此,不云出《纪年》。但此条自孙之騄、洪颐烜以下皆引作《纪年》,或《路史》旧本有着明出《纪年》者。’《太平御览》卷八七七引《史记》云:‘梁惠成王八年,雨黍于齐。’陈梦家据此,以为‘“骨”“赤”二字乃“黍”“齐”之误,审其体例亦是出于此《史记》而未言所出。’(《六国纪年表》,《燕京学报》第三四期页一八三。)疑是。

  [七一]长子,纣大史辛申国,今潞之长子县,《纪年》之尚子也。注:梁惠成十二年,郑取屯留、尚子。《国名纪》丁

  案:《太平御览》卷一六三引《竹书纪年》:‘梁惠王十二年,郑取屯留、尚子。’

  [七二]《纪年》:秦封卫鞅于邬,改曰商。注:梁惠成三十年。《国名纪》己注

  案:《水经·浊漳水注》引《竹书纪年》:‘梁惠成王三十年,秦封卫鞅于邬,改名曰商。’

  [七三]《纪年》:郑侯使韩辰归晋阳、向,二月城阳、向。注:更名阳为河雝,向为高平。《国名纪》甲

  案:《水经·济水注》引《汲郡竹书纪年》:‘郑侯使韩辰归晋阳及向,二月城阳、向,更名阳为河雍,向为高平。’

  [七四]《纪年》:魏襄王六年,秦取我焦。《国名纪》戊注

  案:《史记·六国年表》秦惠文王九年:‘度河取汾阳、皮氏,围焦,降之。’正当魏襄王六年,似与此条合,然据《纪年》年次,秦惠文王九年当为魏惠成王后元五年,此条疑非《纪年》文。

  [七五]《竹书》云:殷王子亥宾于有易淫焉,有易之君绵臣杀而放之,是故殷上甲微假师于河伯伐有易,锪之,杀绵臣。《国名纪》己

  案:《山海经·大荒东经注》引《竹书》曰:‘殷王子亥宾于有易而淫焉,有易之君绵臣杀而放之,是故殷主甲微假师于河伯以伐有易,灭之,遂杀其君绵臣也。’

  [七六]应,《汲古文》云,商时国。《国名纪》己

  案:《水经·滍水注》云:‘按《汲郡古文》:殷时已有应国。’

  [七七]《汲冢纪年》:梁惠王发逢忌之薮以赐民。 《国名纪》甲注

  案:《汉书·地理志》注引臣瓒曰:‘《汲郡古文》:“梁惠王发逢忌之薮以赐民。”’

  [七八]《纪年》秦伐郑,次于怀,城殷。《国名纪》丁注

  《纪年》:秦伐郑,围怀、殷。《国名纪》戊

  案:《水经·沁水注》引《竹书纪年》云:‘秦师伐郑,次于怀,城殷。’

  [七九]《纪年》作鲂,即高邑之地。注:《十道志》云:高邑,赵房子也。《国名纪》己

  案:《太平御览》卷一六一引《十道志》曰:‘高邑县,赵房子之邑。《竹书纪年》作“鲂子”。’

  [八0]《竹纪年》:楚吾得及秦师伐郑,围纶。《后纪》卷一三下注

  秦、楚伐郑,围纶氏者。注:《汲纪年》三。《国名纪》丁

  案:《水经·伊水注》引《竹书纪年》曰:‘楚吾得帅师及秦伐郑,围纶氏。’《路史》所引‘《汲纪年》三’,‘三’疑为‘云’字之误,见《订补》。

  [八一]翟章救郑,次南屈者。注:《汲古》。《国名纪》戊

  案:《水经·河水注》引《汲郡古文》曰:‘翟章救郑,次于南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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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签:竹书纪年  
文章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网络  更新日期:2022-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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