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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子》力命第六
  【原文】

  邓析操两可之说[1],设无穷之辞,当子产执政[2],作《竹刑》[3]。郑国用之,数难子产之治,子产屈之。子产执而戮之,俄而诛之[4]。然则子产非能用《竹刑》,不得不用;邓析非能屈子产,不得不屈;子产非能诛邓析,不得不诛也。

  【注释】

  [1].邓析——(前545—前501年)郑国人,做过郑国大夫,是先秦法家的先驱,对后来战国辩者也有一定影响。

  [2].子产——(?—前522年),即公孙侨,公孙成子,郑国贵族子国之子,名侨,字子产。郑简公十二年(前554年)为卿,二十二年(前543年)执政,曾把刑书铸于鼎上。

  [3].竹刑——写在竹简上的法律条文。

  [4].子产执而戮之,俄而诛之——杨伯峻:“‘子产’二字涉上文衍。‘戮之’即‘诛之’,词意亦复。疑‘戮’当作‘拘’。《御览》六百二十六引无‘屈之于产执而戮之’八字,乃以其不可解而以意削之,足证其误久矣。”周克昌:“戮者,当众羞辱也。”“疑‘戮’当作‘拘’之说,亦纯同多余矣。”

  【译文】

  邓析持模棱两可的论题,创设没有结果的诡辩,在子产执政的时候,作了一部写在竹简上的法律《竹刑》。郑国使用它,多次使子产的政事发生困难,子产只能屈服。于是子产便把邓析抓了起来,并当众羞辱他,不久就杀了他。可见子产并不是能够使用《竹刑》,而是不得不用它;邓析并不是能够使子产屈服,而是不得不使他屈服;子产并不是能够诛杀邓析,而是不得不诛杀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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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列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