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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思录》卷四·存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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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全国人大 704 2010-12-27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六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 全国人大 424 2010-12-27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   第七十八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七十九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章 附则 全国人大 411 2010-12-27
  第六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   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目录 全国人大 389 2010-12-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15号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五章 考核   第六章 待遇   第七章 奖励   第八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一章 总则 全国人大 438 2010-12-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全国人大 681 2010-12-27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全国人大 424 2010-12-27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全国人大 344 2010-12-27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五章 考核 全国人大 325 2010-12-27
  第五章 考核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教师考核结果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六章 待遇 全国人大 446 2010-12-27
  第六章 待遇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章 奖励 全国人大 899 2010-12-27
  第七章 奖励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 全国人大 763 2010-12-27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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