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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书纪年》魏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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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类:国学典籍 / 竹书纪年〗〖阅读选项
  [九一]古书《纪年篇》,惠王三十六年改元,从一年始,至十六年而称惠成王卒。《春秋经传集解后序》

  《汲冢竹书》:魏惠王亦有后元。《史记·孝文本纪》索隐

  今案《古文》:惠成王立三十六年,改元称一年,改元后十七年卒。《史记·魏世家》集解

  按《纪年》:惠成王三十六年,改元称一年,未卒也。《史记·魏世家》索隐

  《纪年》说:惠成王三十六年,又称后元一,十七年卒。《史记·魏世家》索隐

  案《纪年》:……此时梁惠王改元称一年,未卒也。《史记·田敬仲完世家》索隐

  《纪年》当梁惠王二十八年,至三十六年改为后元也。《史记·孟尝君列传》索隐

  《汲冢纪年》:魏惠成王三十六年,改元称一年。《通鉴外纪》卷二

  案:《史记·魏世家》集解、索隐所引作‘惠成王十七年卒’,杜预《春秋经传集解后序》作‘至十六年而称惠成王卒’。《魏世家》集解之语,出自荀勖,为《纪年》整理考释之直接参与者,杜预亦曾亲见竹书,二人之语当非臆说。司马光《资治通鉴考异》卷一既引《春秋经传集解后序》,又引《魏世家》集解,主杜预说。《存真》、《辑校》亦从杜说,列惠成王一至三十六年,又列后元一至十六年,注亦仅引《后序》。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六以惠成三十六年当年改元称一年,其卒则在十七年,云:‘案杜与荀、和同时,得见《竹书》,不应言有同异,《后序》“十六年”,“六”字自是“七”字之讹,乃钞录钤刻者有误也。……今从和氏说校正。’雷氏改‘六’为‘七’以牵就集解引文,实从荀勖之说。二说之歧异,一为三十六年之次年改元,一为当年改元。案《魏世家》集解云:‘荀勖曰:和峤云:“《纪年》起自黄帝,终于魏之今王;今王者,魏惠成王子。”案《太史公书》惠成王但言惠王,惠王子曰襄王,襄王子曰哀王。惠王三十六年卒,襄王立十六年卒,并惠、襄为五十二年。今案《古文》,惠成王立三十六年,改元称一年,改元后十七年卒,《太史公书》为误分惠成之世,以为二王之年数也。《世本》惠王生襄王,而无哀王,然则今王者魏襄王也。’此盖节录荀勖《纪年叙录》之文。《春秋经传集解后序》云:‘哀王于《史记》襄王之子,惠王之孙也。惠王立三十六年卒而襄王立,立十六年卒而哀王立。古书《纪年篇》:惠王三十六年改元,从一年始,至十六年而称惠成王卒,即惠王也。疑《史记》误分惠成之世,以为后王年也。’荀、杜皆用《纪年》以校正《史记》,以《史记》之惠王三十六年为前元,襄王之十六年实为惠王之后元,并无歧异。所不同者,惟一作惠成十七年卒,一作十六年卒而已。案惠成王三十六年采惠施之策,率诸侯朝齐威王于徐州,互尊为王,即所谓‘徐州相王’,见《史记·六国年表》,惠王改元之故实萌于此。其时惯例,如非特殊理由(即不承认前王,如夺位等事),皆逾年改元,惠成王以徐州相王而改元,具有庆祝之意,决无当年改元之理。此事可由秦惠文王之更元为证。《史记·秦本纪》:‘(秦惠文君)十三年四月戊午,秦君为王,韩亦为王。(诗铭案:‘秦’原作‘魏’,据《史记志疑》说改。)……十四年,更为元年。’秦惠文王十三年称王,十四年更元。案《周本纪》曰:‘(显王)四十四年,秦惠王称王。’梁玉绳《史记志疑》卷三云:‘乃秦惠十三年也,秦惠在位二十七年,改十四年为元年,岂非以称王之故欤。’荀、杜之异,疑因计算方法不同所致,如从惠成王三十六年称王、决定改元时起算,其卒应为此后之十七年。以荀勖语较含糊,疑有讹舛,‘改元后十七年卒’之‘改元’二字,似涉前‘改元称一年’而衍,(索隐所引‘惠成王三十六年,又称后元一,十七年卒’,即无‘改元’二字。)所谓‘后十七年卒’,实自三十六年起计算,与《后序》所录《纪年》原文十六年,惠成王卒,其间似无矛盾。现从《春秋经传集解后序》。

  [九二]按《纪年》:郑昭侯武薨,次威侯立。《史记·韩世家》索隐

  案:《存真》、《辑校》列于惠成王后元二年。

  [九三]王劭按《纪年》云:韩昭侯之世,兵寇屡交,……《史记·申不害列传》索隐

  案:《订补》云:‘按此乃王劭据《纪年》为说之词,当非原文,因昭侯卒事,附于此。’

  [九四]薛瓒注《汉书》云……《汲冢古文》曰:齐师伐赵东鄙,围中牟。《水经·渠水注》

  瓒曰:……《汲郡古文》曰:齐师伐赵东鄙,围中牟。《史记·赵世家》集解

  《汉书音义》云:臣瓒案……《汲郡古文》曰:齐师伐赵东鄙,围中牟。《左传·定公九年》正义

  案:《存真》列于惠成王后元三年,云:‘诸书未引何年,洪氏补在显王三十一年(惠王三十三年),陈氏云:“当是赵肃侯十八年事”(惠王后元三年),今从之。’洪氏指洪颐烜《校正竹书纪年》(卷下),陈氏指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卷五0)。《集证》云:‘余考《田完世家》湣王元年至四十年,并无伐赵之事,唯宣王十一年,与魏伐赵,赵决河水灌齐。《赵世家》肃侯十八年亦云:“齐、魏伐我,决河水灌之。”大约俱在显王末年。’是陈氏亦未确指此役当在肃侯十八年。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六系于惠成王后元四年,以推算不同,(《存真》以惠成王三十六年之后一年方为后元元年,《考订》即以三十六年为后元元年。)有一年之差。现姑从《存真》系此。

  [九五](按《纪年》):威侯七年,与邯郸围襄陵。五月,梁惠王会威侯于巫沙。十月,郑宣王朝梁。《史记·韩世家》索隐

  案:郑威侯即郑宣王,《纪年》亦称为韩威王(见后)。《韩非子》《说林》、《外储说右》、《难一》作韩宣王,《史记·韩世家》作宣惠王。《史记·秦本纪》:‘(秦惠文君)十三年四月戊午,秦君为王,韩亦为王。’惠文君十三年当郑威侯八年,此条十月已称郑宣王,自不得在七年。或谓‘七年’不系月,而后有‘五月’、‘

  十月’等字,‘五月’上当脱‘八年’二字,疑是。《存真》、《辑校》列于惠成王后元九年。

  [九六]乐资据《纪年》以嗣君即孝襄侯也。《史记·卫世家》索隐

  案:《存真》列于惠成王后元十一年,云︰‘洪氏据《卫世家》索隐补。’洪颐烜《校正竹书纪年》卷下:‘(周显王)四十四年,卫平侯卒,子孝襄侯立。’云:‘此条本脱。《史记·卫世家》:“平侯八年,子嗣君立。”索隐云:“乐资据《纪年》以嗣君即孝襄侯”今据《年表》补。’《存真》本此,除加【】号并删‘四十四年’外,文与《校正》同。《辑校》作‘卫孝襄侯’,附于‘无年世可系者’。《史记·六国年表》显王四十五年当‘卫嗣君元年’,其立当在四十四年,洪氏即据此补。显王四十四年当惠成王后元九年,列此。

  [九七](《竹书纪年》):十年,齐田肸及邯郸、韩举战于平邑,邯郸之师败逋,获韩举,取平邑、新城。《水经·河水注》

  《纪年》云:韩举,赵将。……又《纪年》云:其败当韩威王八年。《史记·韩世家》索隐

  案:《水经注》此条所引《纪年》凡三事,第一事冠以‘晋烈公’,似此三事皆属烈公,误。永乐大典本、朱谋□本作‘十年’,戴震校本改作‘九年’,云:‘案近刻讹作十年。’《存真》云:‘此事《水经注》引作晋烈公十年。索隐云:“《纪年》败韩举当韩威王八年”,计相去七十八岁,不应有两田□,两韩举。考《赵世家》云:“肃侯二十三年,韩举与齐、魏战,死于桑丘。”肃侯元年当梁惠王二十二年,下逮后元十年,为肃侯之二十五年。盖《赵世家》误“五”为“三”,《水经注》误惠成后元十年为晋烈公十年也。至《韩世家》以韩举为韩将,则更舛矣。’《存真》、《辑校》皆列入惠成王后元十年,是。

  《史记·韩世家》:‘(宣惠王)八年,魏败我将韩举。’索隐:‘韩举则是韩将不疑,而《纪年》云:韩举,赵将。盖举先为赵将,后入韩。又《纪年》云:其败当韩威王八年。是不同也。’《六国年表》韩宣惠王八年亦书‘魏败我韩举’。是韩举明为韩将。司马贞所据《纪年》当即《水经注》所引,以有‘邯郸韩举’之文,因云‘韩举赵将’。案《纪年》叙战役或以师举,或以将举。陈梦家谓‘邯郸韩举’,‘邯郸’即赵师,‘韩举’即韩将韩举,不得解为‘赵将韩举’。《六国年表》本年于韩记‘魏败我韩举’。于赵记‘赵武灵王元年,魏败我赵护’。邯郸之师其将为赵护,与韩举显为两人。(《六国纪年表考证》,《燕京学报》第三六期页一三七。)此役实为齐、魏联师攻赵,《战国策·魏策二》:‘犀首、田□欲得齐、魏之兵以伐赵,梁君与田侯不欲。……兵未出境,梁君、田侯恐其至而战败也,悉起兵从之,大败赵氏。’据《纪年》,是役韩助赵,韩举见获。

  [九八]《纪年》当惠王之后元十一年,作‘平阿’。《史记·孟尝君列传》索隐

  案:《史记·孟尝君列传》:‘(齐)宣王七年,田婴使于韩、魏,韩、魏服于齐。婴与韩昭侯、魏惠王会齐宣王东阿南,盟而去。’索隐:‘《纪年》当惠王之后元十一年,作“平阿”。’赵绍祖《竹书纪年校补》卷二云:‘昭侯当为威侯,宣王当为威王。’林春溥《竹书纪年补证》卷四同。《存真》作‘十一年,王会韩昭侯、齐宣王于平阿。’《辑校》作:‘十一年,【会韩威侯、齐威王于】平阿。’

  [九九](《纪年》)又云:(梁惠王)后元十三年,会齐威王于鄄。《史记·孟尝君列传》索隐

  案:《史记》诸本或作‘鄄’,或作‘甄’。《吕氏春秋·不屈》:‘惠王布冠而拘于鄄。’高注:‘鄄,邑名也。自拘于鄄,将服于齐也。’即此事。甄、鄄通用,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卷三九云:‘甄,齐邑名,即《春秋》庄公十四年会于鄄者。本为卫邑,赵成侯尝取之,此时属齐。字有涓坚真震四声。’《存真》作‘鄄’,《辑校》作‘甄’。

  [一00](《纪年》以为):梁惠王后元十三年四月,齐威王封田婴于薛。十月,齐城薛。……婴初封彭城。《史记·孟尝君列传》索隐

  案:《辑校》列‘婴初封彭城’于惠成王后元十三年下,云:‘此司马贞据《纪年》为说,非本文。’《存真》系于十四年,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卷六系于十五年。现从《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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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签:竹书纪年  
文章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网络  更新日期:2022-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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