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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三章 使用和查验 全国人大 241 2010-12-27
  第三章 使用和查验   第十三条 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   (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二)兵役登记;   (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章 申领和发放 全国人大 185 2010-12-27
  第二章 申领和发放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九条 香港同胞、澳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一章 总则 全国人大 195 2010-12-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目录 全国人大 187 2010-12-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3年6月28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领和发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章 附则 全国人大 245 2010-12-27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   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八十三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四条 本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章 法律责任 全国人大 357 2010-12-27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全国人大 329 2010-12-27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七条 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十八条 中国境内公民出国留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依照国家有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全国人大 262 2010-12-27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全国人大 275 2010-12-27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十六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章 受教育者 全国人大 213 2010-12-27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三十六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全国人大 615 2010-12-27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二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全国人大 286 2010-12-27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五条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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